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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37543号“CHANGHON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6412号
2023-11-16 00:00:00.0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台江区京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台江区京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6437543号“CHANGHO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NGHONY”指定使用在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26137号“CHANGHONG”、第21225222号“长虹 CHANGHO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验手纹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口述听写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上的第946829号“CHANGHONG”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37543号“CHANGHON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台江区京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台江区京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6437543号“CHANGHO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NGHONY”指定使用在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26137号“CHANGHONG”、第21225222号“长虹 CHANGHO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验手纹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口述听写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上的第946829号“CHANGHONG”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37543号“CHANGHON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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