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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77491号“MM猫猫银匠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16086号
2020-08-18 00:00:00.0
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猫猫银匠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7日对第12177491号“MM猫猫银匠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HELLO KITTY(凯蒂猫)”卡通形象在中国就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08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经公证认证的被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的《草莓报》;
2、HELLO KITTY日本商标注册信息、中国商标注册信息、日本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著作权登记证书;
3、全球顶级许可上排名信息、福布斯最具创新力成长企业榜;
4、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宣传使用HELLO KITTY的证明材料,包括实体店铺、天猫在线店铺、童书、动画片、现场公演、公园景观、航空公司销售产品、餐饮合作、官网、奥运会、世博会等;
5、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及其他荣誉;
6、相关裁定书、行政处罚书、民事判决书等维权资料;
7、羊城晚报、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报相关报道及合作证明;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小饰物(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玉雕;银制工艺品;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表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首先,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HELLO KITTY”卡通形象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次,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05年4月10日在《草莓报》期刊上刊登了“HELLO KITTY”卡通形象,2010年1月28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了商标权声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公开发表了“HELLO KITTY”卡通形象,可以认定其对该卡通形象享有在先著作权。第三,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HELLO KITTY”卡通形象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极为接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此外,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猫猫银匠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7日对第12177491号“MM猫猫银匠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HELLO KITTY(凯蒂猫)”卡通形象在中国就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08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经公证认证的被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的《草莓报》;
2、HELLO KITTY日本商标注册信息、中国商标注册信息、日本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著作权登记证书;
3、全球顶级许可上排名信息、福布斯最具创新力成长企业榜;
4、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宣传使用HELLO KITTY的证明材料,包括实体店铺、天猫在线店铺、童书、动画片、现场公演、公园景观、航空公司销售产品、餐饮合作、官网、奥运会、世博会等;
5、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及其他荣誉;
6、相关裁定书、行政处罚书、民事判决书等维权资料;
7、羊城晚报、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报相关报道及合作证明;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小饰物(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玉雕;银制工艺品;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表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首先,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HELLO KITTY”卡通形象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次,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05年4月10日在《草莓报》期刊上刊登了“HELLO KITTY”卡通形象,2010年1月28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了商标权声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公开发表了“HELLO KITTY”卡通形象,可以认定其对该卡通形象享有在先著作权。第三,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HELLO KITTY”卡通形象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极为接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此外,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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