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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89811号“英红荟YINGHONGHU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6429号
2021-10-13 00:00:00.0
异议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房贵
异议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房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35989811号“英红荟YINGHONGHU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英红荟YINGHONGHU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70333号“英红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英红”,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989811号“英红荟YINGHONGHU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房贵
异议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房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35989811号“英红荟YINGHONGHU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英红荟YINGHONGHU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70333号“英红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英红”,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989811号“英红荟YINGHONGHU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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