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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61517号“女生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85497号
2024-03-25 00:00:00.0
申请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2日对第38761517号“女生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24575号“女兒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712668号“女兒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000余件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质量特点产生混淆,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介绍、商标设计理念;2、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证明;3、驰名认定记录、受保护记录;4、宣传材料、媒体报道;5、销售材料;6、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冰棍、冰淇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第33类饮料酒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拥有1160件商标,其中包括“蓝瘦香姑”、“12道蜂”、“雪花千层”、“天乐大富翁”、“马客尔”、“旅行青蛙”、“庆余年”、“秒音”、“后街男孩”、“小红书”、“冰墩墩”等。
被申请人的第29687277号、第30705558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生效裁定中,已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女生红”与引证商标一 “女儿红”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棍、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共拥有1000余件商标,包括“蓝瘦香姑”、“12道蜂”、“雪花千层”、“天乐大富翁”、“马客尔”、“旅行青蛙”、“庆余年”、“秒音”、“后街男孩”、“小红书”、“冰墩墩”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游戏名称等十分接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我局审理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而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2日对第38761517号“女生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24575号“女兒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712668号“女兒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000余件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质量特点产生混淆,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介绍、商标设计理念;2、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证明;3、驰名认定记录、受保护记录;4、宣传材料、媒体报道;5、销售材料;6、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冰棍、冰淇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第33类饮料酒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拥有1160件商标,其中包括“蓝瘦香姑”、“12道蜂”、“雪花千层”、“天乐大富翁”、“马客尔”、“旅行青蛙”、“庆余年”、“秒音”、“后街男孩”、“小红书”、“冰墩墩”等。
被申请人的第29687277号、第30705558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生效裁定中,已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女生红”与引证商标一 “女儿红”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棍、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共拥有1000余件商标,包括“蓝瘦香姑”、“12道蜂”、“雪花千层”、“天乐大富翁”、“马客尔”、“旅行青蛙”、“庆余年”、“秒音”、“后街男孩”、“小红书”、“冰墩墩”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游戏名称等十分接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我局审理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而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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