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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36003号“骨无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257号
2025-05-16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莫子中药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莫子中药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36003号“骨无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骨无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速溶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281号“巨无霸”、第18974180A号“巨无霸”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三明治;肉三明治;猪肉三明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36003号“骨无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莫子中药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莫子中药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36003号“骨无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骨无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速溶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281号“巨无霸”、第18974180A号“巨无霸”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三明治;肉三明治;猪肉三明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36003号“骨无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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