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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51115号“蟹道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3312号
2025-05-28 00:00:00.0
申请人:南京怡东嘉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人从众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江宴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对第48051115号“蟹道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蟹道乐”并非固定词语搭配,是申请人独创名称,通过使用及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美誉度。为防止他人打擦边球,申请人又注册了“蟹本家蟹道乐”、“竹蟹道乐”等防御性商标。被申请人将“蟹道乐”作为商标注册,构成侵犯“蟹道乐”系列商标专用权,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使申请人的第35810813号“蟹匠蟹道乐”商标、第41003449号“竹蟹道乐”商标、第41780470号“蟹道乐道楽及图”商标、第6269274号“星巴克咖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受侵害。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门店照片、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星巴克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四不受侵害,但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蟹道乐”系列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人从众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江宴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对第48051115号“蟹道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蟹道乐”并非固定词语搭配,是申请人独创名称,通过使用及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美誉度。为防止他人打擦边球,申请人又注册了“蟹本家蟹道乐”、“竹蟹道乐”等防御性商标。被申请人将“蟹道乐”作为商标注册,构成侵犯“蟹道乐”系列商标专用权,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使申请人的第35810813号“蟹匠蟹道乐”商标、第41003449号“竹蟹道乐”商标、第41780470号“蟹道乐道楽及图”商标、第6269274号“星巴克咖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受侵害。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门店照片、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星巴克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四不受侵害,但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蟹道乐”系列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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