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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06711号“麦吉丽 MAGELIN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947号
2025-05-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706711 |
异议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蒋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蒋雷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06711号“麦吉丽 MAGEL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吉丽 MAGELINE”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977735号“麦吉丽”、第33727069号、第33740254号、第47067846号“麦吉丽 MAGELINE及图”、第59927097号、第22080817号“MAGELINE”、第20977737号“MAGELINE及图”、第20977734号“麦吉丽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去污剂”、第5类“人用药;中药材”、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健美按摩设备”、第21类“化妆用具;粉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20977738号“MAGELINE”、第20977735号“麦吉丽”、第13807427号“麦吉丽 MAGELINE及图”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6711号“麦吉丽 MAGELI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蒋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蒋雷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06711号“麦吉丽 MAGEL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吉丽 MAGELINE”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977735号“麦吉丽”、第33727069号、第33740254号、第47067846号“麦吉丽 MAGELINE及图”、第59927097号、第22080817号“MAGELINE”、第20977737号“MAGELINE及图”、第20977734号“麦吉丽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去污剂”、第5类“人用药;中药材”、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健美按摩设备”、第21类“化妆用具;粉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20977738号“MAGELINE”、第20977735号“麦吉丽”、第13807427号“麦吉丽 MAGELINE及图”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6711号“麦吉丽 MAGELI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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