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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19379号“DIYSONMA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893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富德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富德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19379号“DIYSON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YSONMAX”指定使用于第11类“头发用电吹风机;加热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45041号、第26725282号“DYS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19379号“DIYSONMA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富德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富德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19379号“DIYSON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YSONMAX”指定使用于第11类“头发用电吹风机;加热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45041号、第26725282号“DYS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19379号“DIYSONMA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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