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9312731号“GIUSEPPE ZANOTT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85155号
2020-11-09 00:00:00.0
申请人:朱塞佩萨诺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2731号“GIUSEPPE ZANOT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2926号商标、第19719610号商标、第17013020号商标、第25416192号商标、第18392001号商标、第15411622号商标、第13351989号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3166号商标、第739522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912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5635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46342号商标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2731号“GIUSEPPE ZANOT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2926号商标、第19719610号商标、第17013020号商标、第25416192号商标、第18392001号商标、第15411622号商标、第13351989号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3166号商标、第739522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912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5635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46342号商标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