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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84636号“达利隆DALIL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018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隆利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隆利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284636号“达利隆DALIL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利隆DALIL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27198号“达利园”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蔬菜罐头;土豆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84636号“达利隆DALIL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隆利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隆利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284636号“达利隆DALIL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利隆DALIL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27198号“达利园”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蔬菜罐头;土豆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84636号“达利隆DALIL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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