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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48491号“OLAP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5989号
2021-09-07 00:00:00.0
申请人:欧丽珀丝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48491号“OLAP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的“牙膏”商品,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7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985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牙膏”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牙膏”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48491号“OLAP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的“牙膏”商品,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7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985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牙膏”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牙膏”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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