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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41247号“蒙娜丽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2443号
2025-01-21 00:00:00.0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1247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421503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29025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第19040531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被宣告无效且满一年;第42635473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1072620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联接器”商品上有效,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公告牌;电站自动化装置;集成电路;电阻材料;视频显示屏”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1247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421503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29025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第19040531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被宣告无效且满一年;第42635473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1072620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联接器”商品上有效,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公告牌;电站自动化装置;集成电路;电阻材料;视频显示屏”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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