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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3109号“GAMSUNGTEX Let's Sli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2949号
2021-11-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9523109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顺治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感性泰克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3109号“GAMSUNGTEX Let's Sli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0841号决定,于2021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06月15日至2020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均无法确认。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咨询,在指定期间并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一直授权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经营使用,在淘宝、小红书、亚马逊等平台均有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 Let's Slim”商标的韩国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与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
3、“GAMSUNGTEX Let's Slim”京东旗舰店及相关资料;
4、淘宝、小红书、亚马逊等平台的宣传使用情况;
5、2017年签订的代理商合同及发票;
6、2018年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经营使用授权书;
7、2017-2018年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
8、2019年部分产品发票;
9、包装图片、日常使用及店铺;
10、进口报关等资料;
11、其他宣传资料及网络搜索情况;
12、2017-2019年作品登记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该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5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7年0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套袖等商品上。2020年06月15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证明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8中显示,被许可人与杭州球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GAMSUNGTEX Let's Slim”品牌系列产品,其开具的销售发票中载明销售的商品为冰袖、压力瘦腿袜等。证据3中被许可人与“京东JD.com”签订的在线服务协议显示,被许可人在京东平台开具“Let's slim官方旗舰店”,根据店铺图片可知,其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丝袜、紧身裤、冰袖等系列产品,并配有销售发票、商品评价等予以佐证其销售情况。同时结合,证据12被许可人2018年、2019年申请登记的标有复审商标及产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在冰袖、压力瘦腿袜、紧身裤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宣传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套袖、紧身衣裤、长袜等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感性泰克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3109号“GAMSUNGTEX Let's Sli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0841号决定,于2021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06月15日至2020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均无法确认。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咨询,在指定期间并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一直授权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经营使用,在淘宝、小红书、亚马逊等平台均有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 Let's Slim”商标的韩国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与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
3、“GAMSUNGTEX Let's Slim”京东旗舰店及相关资料;
4、淘宝、小红书、亚马逊等平台的宣传使用情况;
5、2017年签订的代理商合同及发票;
6、2018年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经营使用授权书;
7、2017-2018年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
8、2019年部分产品发票;
9、包装图片、日常使用及店铺;
10、进口报关等资料;
11、其他宣传资料及网络搜索情况;
12、2017-2019年作品登记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该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5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7年0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套袖等商品上。2020年06月15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证明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8中显示,被许可人与杭州球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GAMSUNGTEX Let's Slim”品牌系列产品,其开具的销售发票中载明销售的商品为冰袖、压力瘦腿袜等。证据3中被许可人与“京东JD.com”签订的在线服务协议显示,被许可人在京东平台开具“Let's slim官方旗舰店”,根据店铺图片可知,其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丝袜、紧身裤、冰袖等系列产品,并配有销售发票、商品评价等予以佐证其销售情况。同时结合,证据12被许可人2018年、2019年申请登记的标有复审商标及产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在冰袖、压力瘦腿袜、紧身裤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宣传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套袖、紧身衣裤、长袜等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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