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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06409号“津信JIN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2557号
2018-05-15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津信变频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6409号“津信JI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68515号“津信发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5234号“新洁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当前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至我委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从呼叫及整体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文字部分“津信”,且双方商标并未从含义及整体构成上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6409号“津信JI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68515号“津信发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5234号“新洁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当前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至我委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从呼叫及整体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文字部分“津信”,且双方商标并未从含义及整体构成上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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