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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29727号“工品先”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369号
2025-03-17 00:00:00.0
异议人:苏州京东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工品优选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京东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工品优选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29727号“工品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品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管;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锁(非电);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五金器具;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绳索;金属工具箱(空);金属标示牌;焊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41973号、第34560672号、第57116752号“工品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安全链;手柄用金属包头;金属挂锁(非电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金属锁(非电);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五金器具;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绳索;金属工具箱(空);金属标示牌;焊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工品”,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9727号“工品先”商标在“钢管;金属锁(非电);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五金器具;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绳索;金属工具箱(空);金属标示牌;焊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工品优选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京东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工品优选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29727号“工品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品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管;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锁(非电);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五金器具;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绳索;金属工具箱(空);金属标示牌;焊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41973号、第34560672号、第57116752号“工品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安全链;手柄用金属包头;金属挂锁(非电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金属锁(非电);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五金器具;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绳索;金属工具箱(空);金属标示牌;焊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工品”,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9727号“工品先”商标在“钢管;金属锁(非电);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五金器具;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绳索;金属工具箱(空);金属标示牌;焊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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