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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66865号“精小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71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吉地生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吉地生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66865号“精小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精小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物饮料;中药材;医用营养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86243号“小小”、第16485626号“小小头”、第44643957号“小小”、在先申请的第69937911号“小小”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第30类“糖果;糖;蜂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6865号“精小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吉地生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吉地生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66865号“精小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精小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物饮料;中药材;医用营养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86243号“小小”、第16485626号“小小头”、第44643957号“小小”、在先申请的第69937911号“小小”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第30类“糖果;糖;蜂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6865号“精小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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