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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19410号“邻里甄选 NEIGHBORHOOD SE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2261号
2025-05-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4919410 |
申请人:四川邻里甄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19410号“邻里甄选 NEIGHBORHOOD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9111号、第18451868号、第23614084号、第22463670号、第18122975号、第30296707号、第46748913号、第53810772号、第53814910号、第53979643号、第539822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3110群组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许可证及版权证书、纳税证明、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谷(谷类);装饰用干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未加工的坚果”复审商品。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19410号“邻里甄选 NEIGHBORHOOD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9111号、第18451868号、第23614084号、第22463670号、第18122975号、第30296707号、第46748913号、第53810772号、第53814910号、第53979643号、第539822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3110群组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许可证及版权证书、纳税证明、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谷(谷类);装饰用干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未加工的坚果”复审商品。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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