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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90090号“甬彝烤匠YONGYIKAOJ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269号
2024-11-18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匠匠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发梅
异议人上海匠匠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发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90090号“甬彝烤匠YONGYIKAOJ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甬彝烤匠YONGYIKAOJIA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餐厅;预订临时住所;食物装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9980号“烤匠”、第41768743号“烤匠KAO MASTER”、第56548974号“川烤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烤匠”,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0090号“甬彝烤匠YONGZIKAOJ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发梅
异议人上海匠匠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发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90090号“甬彝烤匠YONGYIKAOJ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甬彝烤匠YONGYIKAOJIA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餐厅;预订临时住所;食物装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9980号“烤匠”、第41768743号“烤匠KAO MASTER”、第56548974号“川烤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烤匠”,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0090号“甬彝烤匠YONGZIKAOJ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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