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467330号“广隆百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3484号
2024-07-18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东莞市广隆食品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广东新莞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市百亿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广隆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市百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467330号“广隆百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隆百亿”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家禽(非活);鱼(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36088号、第10640484号、第20731071号“广隆”、第18091833号“KWONG LONG”、第34949858号“广隆贵妃挞”、第16057789号“GREATLONG”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第35类“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67330号“广隆百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广东新莞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市百亿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广隆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市百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467330号“广隆百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隆百亿”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家禽(非活);鱼(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36088号、第10640484号、第20731071号“广隆”、第18091833号“KWONG LONG”、第34949858号“广隆贵妃挞”、第16057789号“GREATLONG”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第35类“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67330号“广隆百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