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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98009号“S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1458号
2024-04-28 00:00:00.0
申请人:馥阿藓(上海)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98009号“S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3807号“送阿尼 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82623号“SAN CLEMENTE THE COLOUR OF FRESHNESS”商标、第20568908A号“SAN CLEMENTE THE COLOUR OF FRESH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外观、含义、呼叫上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独立识别文字“san”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98009号“S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3807号“送阿尼 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82623号“SAN CLEMENTE THE COLOUR OF FRESHNESS”商标、第20568908A号“SAN CLEMENTE THE COLOUR OF FRESH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外观、含义、呼叫上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独立识别文字“san”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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