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185539号“畅益九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111号
2025-03-20 00:00:00.0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昱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昱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85539号“畅益九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畅益九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食品;人用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90551号“999”、第17304741号“三九医药999及图”、第9642915号“三九健康SANJIU HEALTH 99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草药;蜂胶膳食补充剂;人用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药品”“人用药”商品上的“999及图”“999”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5539号“畅益九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昱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昱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85539号“畅益九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畅益九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食品;人用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90551号“999”、第17304741号“三九医药999及图”、第9642915号“三九健康SANJIU HEALTH 99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草药;蜂胶膳食补充剂;人用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药品”“人用药”商品上的“999及图”“999”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5539号“畅益九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