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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73924号“康追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60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保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保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73924号“康追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追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89866号“追觅”、第44451568号“追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面包炉;头发用吹风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3924号“康追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保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保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73924号“康追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追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89866号“追觅”、第44451568号“追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面包炉;头发用吹风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3924号“康追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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