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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99063号“茉寻宝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9471号
2025-05-29 00:00:00.0
申请人:南京轩玺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美玉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对第71499063号“茉寻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870251号“茉寻MOX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网上店铺销售与申请人相同的产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抖音、淘宝店铺截图;
2、在先认定申请人商标具有知名度的法院判决;
3、广告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申请注册,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宗教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茉寻”,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宗教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相近之处,属于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因此,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林美玉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对第71499063号“茉寻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870251号“茉寻MOX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网上店铺销售与申请人相同的产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抖音、淘宝店铺截图;
2、在先认定申请人商标具有知名度的法院判决;
3、广告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申请注册,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宗教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茉寻”,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宗教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相近之处,属于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因此,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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