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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59805号“品火星人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027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纳翰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纳翰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559805号“品火星人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火星人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淋浴热水器;冲水槽;厨房炉灶(烘箱);灯;消毒设备;电炊具;空气炸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63401号、第14965589号“火星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火星人”,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59805号“品火星人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佛山纳翰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纳翰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559805号“品火星人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火星人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淋浴热水器;冲水槽;厨房炉灶(烘箱);灯;消毒设备;电炊具;空气炸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63401号、第14965589号“火星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火星人”,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59805号“品火星人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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