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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49445号“名探骆驼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66号
2025-02-2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鑫予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鑫予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49445号“名探骆驼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探骆驼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登山杖;包;伞;鞍具;狗鞋;伞套;非贵金属制零钱包;运动包;背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34316号、第3470904号“骆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钱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9445号“名探骆驼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泉州市鑫予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鑫予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49445号“名探骆驼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探骆驼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登山杖;包;伞;鞍具;狗鞋;伞套;非贵金属制零钱包;运动包;背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34316号、第3470904号“骆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钱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9445号“名探骆驼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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