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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86167号“中旅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029号
2024-12-04 00:00:00.0
异议人: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华夏旅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华夏旅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86167号“中旅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旅讯”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72728号“中旅”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6167号“中旅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华夏旅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华夏旅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86167号“中旅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旅讯”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72728号“中旅”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6167号“中旅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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