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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12706号“LONGQU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1028号
2020-05-20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慧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小军
异议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小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12706号“LONGQ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NGQUAN”指定使用于第8类“剑、剑鞘”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250号“龙泉宝剑LONG QUAN及图”商标、第12719735号“龙泉宝剑及图”商标、第10612713号“龙泉神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宝剑、民族体育运动器具(刀、剑)、弹弓(体育用品)”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宝剑”商品上的“龙泉宝剑LONG QUAN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字母部分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该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12706号“LONGQU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集慧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小军
异议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小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12706号“LONGQ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NGQUAN”指定使用于第8类“剑、剑鞘”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250号“龙泉宝剑LONG QUAN及图”商标、第12719735号“龙泉宝剑及图”商标、第10612713号“龙泉神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宝剑、民族体育运动器具(刀、剑)、弹弓(体育用品)”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宝剑”商品上的“龙泉宝剑LONG QUAN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字母部分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该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12706号“LONGQU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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