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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69468号“MAYIBM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948号
2024-11-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3569468 |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十堰蚂蚁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十堰蚂蚁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569468号“MAYIB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YIBMS”指定使用于第9类“印刷电路;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5534828号“ANT SHIELD”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03087号“MAYI”、第43911312A号“蚂蚁”、第47904241号“蚂蚁金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17461号“蚂蚁信蓉”、第20753076号“蚂蚁数巢”、第31910797号“ANTLINKE”、第21360087号“ANT F-PAY”、第22035186号“ANT 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9468号“MAYIBM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十堰蚂蚁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十堰蚂蚁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569468号“MAYIB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YIBMS”指定使用于第9类“印刷电路;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5534828号“ANT SHIELD”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03087号“MAYI”、第43911312A号“蚂蚁”、第47904241号“蚂蚁金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17461号“蚂蚁信蓉”、第20753076号“蚂蚁数巢”、第31910797号“ANTLINKE”、第21360087号“ANT F-PAY”、第22035186号“ANT 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9468号“MAYIBM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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