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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75331号“万棘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633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虎豹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海伊纳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虎豹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海伊纳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975331号“万棘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棘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不含药物的个人私处清洗液;清洁制剂;清洁用油”、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药用植物提取物”等。异议人对第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65426号“虎标万金油”、第338746号“万金油”、第153644号“TIGER及图”、第311262号“虎 TIG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虎标万金油”“万金油”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75331号“万棘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海伊纳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虎豹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海伊纳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975331号“万棘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棘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不含药物的个人私处清洗液;清洁制剂;清洁用油”、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药用植物提取物”等。异议人对第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65426号“虎标万金油”、第338746号“万金油”、第153644号“TIGER及图”、第311262号“虎 TIG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虎标万金油”“万金油”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75331号“万棘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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