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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00079号“小爱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7484号
2024-05-13 00:00:00.0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0079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9784019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0079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9784019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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