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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03897号“盛鼎洲SHENGDINGZH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1794号
2018-10-18 00:00:00.0
申请人:青岛盛鼎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3897号“盛鼎洲SHENGDINGZ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第1286305号“盛洲 SHENGZHOU及图”商标、第6476879号“盛洲”商标、第19590152号“盛洲”商标、第1284584号“盛洲 SHENGZHOU及图”商标、第22769159号“塔拉•塔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甚远,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地使用与推广,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众知晓程度非常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申请著作权保护的资料、荣誉证书、宣传证据、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3897号“盛鼎洲SHENGDINGZ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第1286305号“盛洲 SHENGZHOU及图”商标、第6476879号“盛洲”商标、第19590152号“盛洲”商标、第1284584号“盛洲 SHENGZHOU及图”商标、第22769159号“塔拉•塔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甚远,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地使用与推广,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众知晓程度非常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申请著作权保护的资料、荣誉证书、宣传证据、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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