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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45309号“轻奢主义BIJIASU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325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瑶
委托代理人:北京领航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8745309号“轻奢主义BIJIAS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奢主义BIJIASU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手压订书机;文件夹(文具);文具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68274号“毕加索”、第7931225号“PICASS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模型用黏土;包装纸;书籍装订材料;文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表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BIJIASUO”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读音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45309号“轻奢主义BIJIASU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瑶
委托代理人:北京领航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8745309号“轻奢主义BIJIAS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奢主义BIJIASU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手压订书机;文件夹(文具);文具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68274号“毕加索”、第7931225号“PICASS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模型用黏土;包装纸;书籍装订材料;文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表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BIJIASUO”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读音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45309号“轻奢主义BIJIASU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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