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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36067号“老铺手艺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2917号
2024-04-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7936067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思博纳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936067号“老铺手艺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954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凯思博纳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深圳市凯思博纳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出库单、代加工收据、广告位租赁合同及发票、特许加盟合同及转账记录、结算单及转账截图、产品照片、宣传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钟”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7936067号第14类“老铺手艺人”注册商标,原第3793606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出货结算单、电子回单;
2、出库单、明细查询、收款收据;
3、网络宣传材料;
4、实物实景照片;
5、宣传页;
6、视频资料;
7、设计确认单;
8、租赁广告位的合同、发票、广告位内容信息登记表、广告位位置图。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另提交了:
1、授权证书;
2、老铺手艺人特许加盟合同、授权证书、销售单、转账详情;
3、公众号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出库单、收款收据,缺少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真实性存疑,无法作为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票据多为购买方,非销售方,且购买、销售数量有限。2、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视频证据真实性存疑。3、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抖音属于社交平台,非销售平台,面向人数有限,微信号可以修改。4、申请人仅购买了一个广告位,之后未见相关广告证据。5、申请人提交证据所示商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表;宝石;人造珠宝;表用礼品盒;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宣传资料、店面照片、视频资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多地开设了“老铺手艺人”店铺销售珠宝首饰商品,且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户外广告等形式对其品牌进行了宣传推广。此外,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产品结算单、转账记录可以一一对应,转账记录对交易内容也进行了详细的备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项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链(首饰)、首饰用小饰物、宝石、人造珠宝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链(首饰)、首饰用小饰物、宝石、人造珠宝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936067号“老铺手艺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954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凯思博纳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深圳市凯思博纳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出库单、代加工收据、广告位租赁合同及发票、特许加盟合同及转账记录、结算单及转账截图、产品照片、宣传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钟”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7936067号第14类“老铺手艺人”注册商标,原第3793606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出货结算单、电子回单;
2、出库单、明细查询、收款收据;
3、网络宣传材料;
4、实物实景照片;
5、宣传页;
6、视频资料;
7、设计确认单;
8、租赁广告位的合同、发票、广告位内容信息登记表、广告位位置图。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另提交了:
1、授权证书;
2、老铺手艺人特许加盟合同、授权证书、销售单、转账详情;
3、公众号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出库单、收款收据,缺少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真实性存疑,无法作为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票据多为购买方,非销售方,且购买、销售数量有限。2、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视频证据真实性存疑。3、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抖音属于社交平台,非销售平台,面向人数有限,微信号可以修改。4、申请人仅购买了一个广告位,之后未见相关广告证据。5、申请人提交证据所示商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表;宝石;人造珠宝;表用礼品盒;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宣传资料、店面照片、视频资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多地开设了“老铺手艺人”店铺销售珠宝首饰商品,且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户外广告等形式对其品牌进行了宣传推广。此外,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产品结算单、转账记录可以一一对应,转账记录对交易内容也进行了详细的备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项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链(首饰)、首饰用小饰物、宝石、人造珠宝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链(首饰)、首饰用小饰物、宝石、人造珠宝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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