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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46891号“十四行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99537号
2021-04-15 00:00:00.0
申请人: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46891号“十四行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749024号“SON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9249766号“十四行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连续多年未使用,第43977000号“十四行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复审亦无获准注册的可能。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为权利状态确定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手套(服装);围巾;婚纱;游泳衣”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对应,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或者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旗袍、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46891号“十四行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749024号“SON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9249766号“十四行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连续多年未使用,第43977000号“十四行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复审亦无获准注册的可能。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为权利状态确定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手套(服装);围巾;婚纱;游泳衣”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对应,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或者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旗袍、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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