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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75091号“迷你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661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迷你帮(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迷你帮(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75091号“迷你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迷你帮”指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农业用塑料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离合器垫;软管(非金属);绝缘、隔音材料;橡胶、合成橡胶、塑料制密封圈”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5889号“MINI及图”、第8785881号“宝马迷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车辆底盘”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75091号“迷你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迷你帮(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迷你帮(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75091号“迷你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迷你帮”指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农业用塑料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离合器垫;软管(非金属);绝缘、隔音材料;橡胶、合成橡胶、塑料制密封圈”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5889号“MINI及图”、第8785881号“宝马迷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车辆底盘”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75091号“迷你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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