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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81551号“慕斯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4081号
2020-05-06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瑜舜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瑜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7881551号“慕斯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斯瑞”指定使用于第20类“鱼篮;装卸用非金属货盘”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第8555254号“慕思唯衣”商标、第11206441号“慕思凯奇”商标、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沙发;桌子;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可充气广告物;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81551号“慕斯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瑜舜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瑜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7881551号“慕斯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斯瑞”指定使用于第20类“鱼篮;装卸用非金属货盘”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第8555254号“慕思唯衣”商标、第11206441号“慕思凯奇”商标、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沙发;桌子;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可充气广告物;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81551号“慕斯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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