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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800340号“绿芙妮 LIVENNY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1817号
2025-04-10 00:00:00.0
申请人:广州翰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00340号“绿芙妮 LIVENNY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2926号、第18904045号、第30824734号、第16869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已经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并未投入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视频截图;宣传使用材料;荣誉证书;检测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00340号“绿芙妮 LIVENNY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2926号、第18904045号、第30824734号、第16869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已经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并未投入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视频截图;宣传使用材料;荣誉证书;检测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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