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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51814号“BOY LONGER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7250号
2022-03-02 00:00:00.0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有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有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50251814号“BOY LONGER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Y LONGER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第18971667号“BOY BY BOY”商标、第23820899号“BOY LONDON”商标、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973732号“图形”商标、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的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51814号“BOY LONGER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有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有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50251814号“BOY LONGER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Y LONGER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第18971667号“BOY BY BOY”商标、第23820899号“BOY LONDON”商标、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973732号“图形”商标、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的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51814号“BOY LONGER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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