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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10681号“致惠锁鲜ZHIHUISUOX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4579号
2022-08-31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春辉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45910681号“致惠锁鲜ZHIHUISUOX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7120370号“锁鲜 SUOXIAN”商标、第13403630号“锁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摹仿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申请人名下有两枚商标高价售卖,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助长不良风气,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周黑鸭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2、申请人官网资料;3、年报、所获荣誉;3、相关报道;4、媒体报告;5、合同及发票;6、宣传图片;7、商标注册列表;8、申请人维权相关证据材料;9、商标使用资料;10、类似情形案例;11、申请人门店分部信息;1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售卖商标信息;13、其他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致惠锁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锁鲜”,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春辉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45910681号“致惠锁鲜ZHIHUISUOX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7120370号“锁鲜 SUOXIAN”商标、第13403630号“锁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摹仿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申请人名下有两枚商标高价售卖,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助长不良风气,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周黑鸭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2、申请人官网资料;3、年报、所获荣誉;3、相关报道;4、媒体报告;5、合同及发票;6、宣传图片;7、商标注册列表;8、申请人维权相关证据材料;9、商标使用资料;10、类似情形案例;11、申请人门店分部信息;1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售卖商标信息;13、其他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致惠锁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锁鲜”,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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