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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91151号“一人 一人前寿司 ichininmae su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4898号
2022-07-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6391151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上海东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壹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3日对第16391151号“一人 一人前寿司 ichininmae 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存在大量囤积售卖商标的情况,其并未以使用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和抄袭知名品牌商标,囤积公共资源,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资料;权大师平台上售卖信息资料;买标网等平台上售卖信息资料;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和抄袭知名品牌商标、囤积公共资源的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实行多品牌运营战略,并分别许可给关联公司进行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基于实际运营及未来发展需要,名下商标均围绕其主营餐饮服务及周边商品来申请注册,且大都有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并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名下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关系图;被申请人名下“吴系”、“大碌竹”、“白金酉玉”及争议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及判决书;被申请人与权大师客服沟通记录。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并于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当红炸子鸡”、“深夜食堂”、“正义同萌”、“斩大旧叉烧”、“唐餐大兄”、“山治手握”、“和歌子酒”、“一杯野郎”、“乐富”、“西关老点”等140多件商标,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以无效的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且涉及到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商标、网络用语、影视作品及人物相同或近似,如:“当红炸子鸡”、“深夜食堂”、“正义同萌”、“斩大旧叉烧”、“唐餐大兄”、“山治手握”、“和歌子酒”、“一杯野郎”、“乐富”、“西关老点”等,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网络用语、影视作品等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壹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3日对第16391151号“一人 一人前寿司 ichininmae 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存在大量囤积售卖商标的情况,其并未以使用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和抄袭知名品牌商标,囤积公共资源,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资料;权大师平台上售卖信息资料;买标网等平台上售卖信息资料;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和抄袭知名品牌商标、囤积公共资源的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实行多品牌运营战略,并分别许可给关联公司进行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基于实际运营及未来发展需要,名下商标均围绕其主营餐饮服务及周边商品来申请注册,且大都有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并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名下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关系图;被申请人名下“吴系”、“大碌竹”、“白金酉玉”及争议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及判决书;被申请人与权大师客服沟通记录。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并于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当红炸子鸡”、“深夜食堂”、“正义同萌”、“斩大旧叉烧”、“唐餐大兄”、“山治手握”、“和歌子酒”、“一杯野郎”、“乐富”、“西关老点”等140多件商标,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以无效的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且涉及到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商标、网络用语、影视作品及人物相同或近似,如:“当红炸子鸡”、“深夜食堂”、“正义同萌”、“斩大旧叉烧”、“唐餐大兄”、“山治手握”、“和歌子酒”、“一杯野郎”、“乐富”、“西关老点”等,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网络用语、影视作品等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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