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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91664号“冮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001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王红玲
异议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红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691664号“冮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冮淮”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连接物;变压器(电);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接线盒(电);控制板(电);遥控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26869号“江淮”、第10079410号“江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车辆计程器;车辆用收音机;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第12类“大客车;卡车;电动车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1664号“冮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王红玲
异议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红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691664号“冮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冮淮”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连接物;变压器(电);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接线盒(电);控制板(电);遥控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26869号“江淮”、第10079410号“江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车辆计程器;车辆用收音机;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第12类“大客车;卡车;电动车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1664号“冮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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