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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37528号“翼天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576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玉美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颜玉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37528号“翼天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翼天启”,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7645号“启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7528号“翼天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玉美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颜玉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37528号“翼天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翼天启”,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7645号“启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7528号“翼天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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