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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09710号“狗狗奥能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346号
2024-11-07 00:00:00.0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三弟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三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09710号“狗狗奥能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狗狗奥能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11687号、第22211687A号“狗狗巡逻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侵犯其在先权利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9710号“狗狗奥能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三弟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三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09710号“狗狗奥能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狗狗奥能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11687号、第22211687A号“狗狗巡逻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侵犯其在先权利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9710号“狗狗奥能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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