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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54480号“TREKK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235号
2024-12-11 00:00:00.0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晟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晟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154480号“TREKK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EKKI”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智能手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游戏程序;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动画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眼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6649号、第18765413号“TREK”,第6084640号“TREK及图”商标,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1004829号“TREK TRAVEL”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电传真设备;内部通信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TREKKI”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显著识别部分“TREK”,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54480号“TREKK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晟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晟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154480号“TREKK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EKKI”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智能手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游戏程序;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动画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眼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6649号、第18765413号“TREK”,第6084640号“TREK及图”商标,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1004829号“TREK TRAVEL”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电传真设备;内部通信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TREKKI”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显著识别部分“TREK”,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54480号“TREKK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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