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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418069号“卡哈森KAHA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9044号
2025-06-04 00:00:00.0
申请人:邵良成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18069号“卡哈森KAHA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576号“HARSON;哈森及图”商标、第736894号“哈森”商标、第17678507号“哈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18069号“卡哈森KAHA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576号“HARSON;哈森及图”商标、第736894号“哈森”商标、第17678507号“哈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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