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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42737号“康小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0451号
2022-05-05 00:00:00.0
申请人:南京赢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2737号“康小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5345579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6304号商标、第502684号商标、第54221030号商标、第2829914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2737号“康小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5345579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6304号商标、第502684号商标、第54221030号商标、第2829914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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