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3601968号“卡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7772号
2020-08-01 00:00:00.0
异议人:浙江卡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卡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卡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卡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601968号“卡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卡森”,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16961号、第5616977号“卡森KASEN”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健身俱乐部;动物用”等服务和第18类“(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伞”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皮革和人造皮革、(动物)皮”商品上的“卡森KASE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异议人赖以驰名的上述商品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显著,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01968号“卡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卡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卡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卡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601968号“卡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卡森”,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16961号、第5616977号“卡森KASEN”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健身俱乐部;动物用”等服务和第18类“(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伞”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皮革和人造皮革、(动物)皮”商品上的“卡森KASE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异议人赖以驰名的上述商品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显著,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01968号“卡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