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163021号“韩芭比HONBOB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673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贺子琪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子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63021号“韩芭比HONBOB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芭比HONBOB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37772号、第1312494号“芭比”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市场营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如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玩具”商品上的第261727号“BARBI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其中文商标“芭比”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BARBIE”商标对应的中文“芭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和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3021号“韩芭比HONBOB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贺子琪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子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63021号“韩芭比HONBOB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芭比HONBOB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37772号、第1312494号“芭比”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市场营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如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玩具”商品上的第261727号“BARBI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其中文商标“芭比”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BARBIE”商标对应的中文“芭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和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3021号“韩芭比HONBOB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