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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79780号“金泸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4627号
2024-04-01 00:00:00.0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泸州市泸厂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泸州市泸厂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70279780号“金泸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泸典”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89095号“泸州经典”、第4344678号“金泸州”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79780号“金泸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泸州市泸厂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泸州市泸厂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70279780号“金泸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泸典”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89095号“泸州经典”、第4344678号“金泸州”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79780号“金泸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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