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8519069号“DEFENDERS OF THE EART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690号
2022-12-29 00:00:00.0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赫斯特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赫斯特控股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519069号“DEFENDERS OF THE EAR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FENDERS OF THE EART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视频游戏机器;玩具车;棋盘游戏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7342号“DEFENDER”、第30036532号“路虎卫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车;高尔夫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19069号“DEFENDERS OF THE EART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赫斯特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赫斯特控股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519069号“DEFENDERS OF THE EAR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FENDERS OF THE EART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视频游戏机器;玩具车;棋盘游戏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7342号“DEFENDER”、第30036532号“路虎卫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车;高尔夫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19069号“DEFENDERS OF THE EART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